阅读次数:
偷盗,又叫不与取,十恶业之一,即偷拿或盗取人家的财物,占有人家没有给的东西。凡以骗取、窃取、强夺、霸占、吞没、坑蒙拐骗等各种手段占有他人的财物,都是偷盗的行为。据六旧《华严经》卷二十四十地品之说,偷盗之罪能令众生堕于三恶道,若生于人中,亦必得二种果报,一为贫穷,二为失财不得自在。
在一般人的观念里,总以为不偷盗在五戒当中,应该是很容易受持的一条戒,因为自己没有偷盗的性格和行为,殊不知这条戒其实是最难受持的。例如:桌上的一杯茶,别人没有说要给你喝,你就拿来自己饮用;人家园中的一朵小花,你认为漂亮,就擅自把它摘下来插在头发上;办公室里的原子笔,顺手带回家里使用等,这都叫不予而取。
盗戒的毁犯,也有轻重之别,具备六个条件,便成不可悔罪:
一、他物——他人的财物。
二、他物想——明知是他物而非自己之物。
三、盗心——起偷盗的念头,亦即存有偷盗的预谋在先。
四、兴方便取——假借种种方法,达成偷盗目的。
五、值五钱——所盗之物,价值五个钱。这是佛陀比照当时印度摩羯陀国的国法而制。国法偷盗五钱以上,即犯死罪,所以佛也制定佛子偷盗五钱以上,亦成重罪不可悔。五钱究有多少价值,殊难衡定,唯据明末读体大师考核,相当于三分一厘二毫银子;又据藕益大师研究,则为八分银子。
六、离本处——将所盗的财物,带离原来的位置。但此中包括移动位置、变动形状、变更颜色等等,凡是以盗心使物主生起损失财物之想者,皆称离本处。
不论是自身不与而取,教人不与而取,或派遣他人为自己不与而取他人的财物,皆为偷盗;获得五钱以上的赃物者,即成不可悔罪。
如果物主不同意,不论用什么手段,骗取、窃取、强夺、霸占、吞没,凡具以上所列的六个条件者,皆成重罪不可悔。除了合理的利润(五戒优婆塞除了不得渔猎、酤酒、屠宰、贩毒、走私、卖淫、赌博等的恶律仪之外,可以贩卖,也可以耕作),不得谋取他人的财物。
无论是地面上、地面下、水面、水中、高处、低处、树上、空中、动物、植物、矿物、行动中的、静止中的一切财物,不论是国家的、私人的、佛教的,只要有其所属的主权者,皆不得偷盗。除非是无主系属的粪扫物(拉圾类的抛弃物),取之无罪。试举数例:
如果以盗心盗人,担人置肩上,两足离地,犯不可悔罪;盗心拐骗,使人行过两复步,亦不可悔罪。
如果以盗心偷盗牛羊驴马等四足动物,以绳牵引,行过四复步,即犯重罪不可悔。
水中有木筏,盗心留其一部分,使之离筏落后,值五钱即犯不可悔罪。
水中物盗心取离水面或使沉水底,值满五钱,成不可悔罪。
空中有主的鸟,衔他人之物去,盗心期待,犯中可悔;盗心夺得值五钱,犯不可悔;若有野鸟衔物飞去,盗心期待,犯不可悔;盗心夺得,犯中可悔(此非以物得罪,而以盗心结罪)。
盗心取舍利,犯中可悔(因舍利不能以价值计算);恭敬心取舍利者无犯(舍利在律中及《阿含经》中的原义是尸骸,今所相传,皆以焚化尸骸所得的坚固子称为舍利子)。
经卷法器,一切三宝用品,庄严财物,皆不得盗,若盗值五钱,皆犯不可悔罪。
一切税,不得偷漏,若漏税,值五钱成不可悔罪。其中包括各项国家法令所规定的税捐,乃至今日的邮件,在印刷物中夹带书信,或以印刷物达成传递书信的目的,或在平信之中附寄现款,皆算偷税,皆犯盗戒,满五钱,成不可悔罪。
盗戒的范围,也包括损坏他人的财物在内,这是所谓“损人不利已”的恶作剧,如果存心使他人蒙受财物的损失,不论采用何种手段,只要造成损坏的事实,所损财物若值五钱,即得重罪不可悔。
盗戒的轻重分别是这样的:资值五钱或过五钱,重罪不可悔;盗不足五钱,中罪可悔;作偷盗方便而未达成偷盗目的,下罪可悔。漏税或损坏,罪责与偷盗同科。
依佛法,不得以任何理由,如饥饿、疾病、天灾人祸、孝养父母、供给妻儿等,而行偷盗,若行偷盗,一律成罪。如有困难,可以求乞,受人布施者无罪,借而不还者,犯盗罪。
但是盗戒之中,也有开缘:如作自己的所有物想而取;得到对方同意,或以情感深厚,知彼必将同意而取;暂时借用而取;以为他人之所抛弃而取;或因痴狂心乱痛恼所缠而取者,无罪。
《正法念处经》云:“云何偷盗乐行多作?报有三种:谓地狱受,若现在受,若余残受。彼偷盗业乐行多作,堕于地狱、畜生、饿鬼;若生人中,则常贫穷;若得财物,畏王、水火、劫贼因缘,具足失夺,不曾得乐。彼偷盗业,得如是等三种果报。”
《正法念处经》卷十一记载,偷盗之人命终之后,堕大焦热地狱、大叫地狱、黑绳地狱和众合地狱。
《佛说六道伽陀经》云:“圣贤净行师,所有财宝等,若贪若偷盗,而堕大号叫。若诸偷盗业,感大火烧身,叫唤出大声,是名大号叫。”
《佛说分别善恶所起经》云:“五者从狱中来出,随所负轻重偿债,或有作奴婢偿者,或作牛马骡驴骆驼偿者,或作猪羊鹅鸭鸡犬偿者。诸禽兽鱼鳖之属,皆是负债者,经言债不腐朽所谓也。今见有下贱畜生之属,皆由故世宿命贪利,强取人财物所致也。畜生勤苦如是,见在分明。慎莫取他人财物。”
《大方广佛华严经》云:“偷盗之罪,亦令众生,堕三恶道。若生人中,得二种果报:一者贫穷,二者共财不得自在。”
《佛说大乘菩萨藏正法经》云:“又非处者,谓偷盗之人感大富果,无有是处;若偷盗之人感贫穷果,斯有是处。又非处者,谓离偷盗之人感贫穷果,无有是处;若离偷盗人感大富果,斯有是处。”
《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》论述,“复有十业,能令众生得少资生报:一者自行偷盗;二者劝他偷盗;三者赞叹偷盗;四者见盗欢喜;五者于父母所,减撤生业;六者于贤圣所,侵夺资财;七者见他得利,心不欢喜;八者障他得利,为作留难;九者见他行施,无随喜心;十者见世饥馑,心不怜愍,而生欢喜。以是十业,得少资生报。”
《佛说灌顶七万二千神王护比丘咒经》云:“慎莫作偷盗,偷盗非好名。贪心取他物,后报作畜生,以偿其宿罪,轮转靡不经;出入不自由,锁械其身形。得善无恶缘,戒神常拥护,梵天说神策,吉祥不相误。”
在《分别善恶报应经》亦载有十种恶报:一、久结宿怨,二、恒常疑虑,三、恶友随逐,四、善友远离,五、破佛净戒,六、王法谪罚,七、恣纵豫逸,八、恒时忧恼,九、自心不乐,十、死入地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