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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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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规

清规,谓供人遵循的规范;佛教或道教规定信徒应守的清规;今亦泛指一般的规章制度(多含贬义)。如:数不清的清规和戒律。

1. 谓供人遵循的规范。

《梁书·谢朏传》:“且文宗儒肆,互居其长;清规雅裁,兼擅其美。” 唐 杜甫 《偶题》诗:“后贤兼旧制,历代各清规。” 宋 王禹偁 《乞赐终南山人种放孝赠表》:“少加粟帛之恩,俾谐丧葬之礼,上则成先皇之雅意,下则扬隐士之清规。”

2. 指佛教或道教规定信徒应守的清规。始于唐代 百丈山 怀海 创立的“禅门清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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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 黄溍 《百丈山大智寿寺天下师表阁记》:“诏 开山 大欣 领其徒而以禅师所制清规为日用动作威仪之节。”《水浒传》第四回:“长老道:‘既然出家,如何先破了酒戒,又乱了清规!’”《警世通言·假神仙大闹华光庙》:“你两个做得好事!扰乱清规,不守仙范,那里是出家读书人的道理!”《西湖民间故事·飞来峰》:“那时, 西湖 灵隐寺 里有个 济颠 和尚,他整天疯疯癫癫的,不守佛门清规。”

3. 今亦泛指一般的规章制度(多含贬义)。如:数不清的清规和戒律。

4. 月。月满如规,光辉皎洁,故谓。

唐 卢照邻 《琴曲歌辞·明月引》:“澄清规於万里,照离思於千行。” 唐 李商隐 《赋得月照冰池》:“高低连素色,上下接清规。” 五代 齐己 《中秋月》诗:“空碧无云露溼衣,羣星光外涌清规。”

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(丛林)组织的规程和寺众(清众)日常行事的章则,也可说是中世以来禅林创行的僧制。本来中国佛教从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以后,即随时有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之举,如支遁立众僧集仪度,慧远立法社节度,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,命法云为寺主,创立僧制,用为后范,皆是其例(见《大宋僧史略》卷中《道俗立制》条)。到了中唐,禅宗盛行,百丈怀海禅师痛感禅僧住在律寺内,虽另处别院,但于说法住持,都不能合法。于是他于元和九年(814),别立禅居之制:尊“长老”为化主,处之“方丈”;不建佛殿,只树“法堂”,学众尽居“僧堂”,依受戒年次安排;设“长连床”,供坐禅偃息;閤院大众“朝参”“夕聚”,长老上堂,徒众侧立,宾主问答,激扬宗要;“斋粥”随宜,二时均遍;又行“普请”法,上下均力;事务分置十“寮”,置首领主管等等(见《景德传灯录》卷六末附《禅门规式》)。这些就成了丛林新例,与律法不同(见《僧史略》卷上《传禅规法》条)。世人即称为《百丈清规》。

《百丈清规》流行到北宋,历时既久,沿革自多,未免混乱,故崇宁以后,历有增订。现可考见的,在崇宁二年(1103)有真定宗赜搜集诸方行法,重编为《禅苑清规》十卷,亦称《崇宁清规》,百丈之作乃被称为“古规”。后至南宋咸淳十年(1274),又有金华惟勉悉假诸本,参异存同,编成《丛林校定清规总要》二卷,又称《咸淳清规》。再后到元代至大四年(1311),东林戈咸又参考诸方规则,改定门类编次,并详叙职事位次高下等,成《禅林备用清规》十卷,又称《至大清规》。这些虽是比较通行之本,但不能使诸方统一而毫无增损。因此,元顺帝元统三年(1335),更由朝廷命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重辑定本,并由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泝等校正。德辉乃取《崇宁》、《咸淳》、《至大》三本荟萃参同,重新诠次,又删繁补缺,折衷得失,分成九章,厘为二卷。此本即名《敕修百丈清规》,颁行全国,共同遵守。虽其名仍为《百丈清规》,而内容精神已去古益远,面目全非。从明迄今,数百年间,都通行此本,只分卷略有出入而已(明藏本改刻为八卷)。

通行本《百丈清规》的九章中,前四章主要规定关于祝圣、国忌(帝王、王后忌日)、祈祷、佛诞节、涅盘节、达摩忌、百丈忌以及各寺历代诸祖忌等仪式。

这些都是律所未定,古规没有的(古规是以僧徒受戒或住持入院开始的)。从此以下,才算是丛林本身的规章制度。第五章“住持”,是关于住持上堂、晚参、普请、入院、退院、迁化、荼毗、议举住持等一系列的规定。第六章“两序”,是关于丛林东西两序的头首、知事。西序:首座、知藏、知客、书记、衣钵、侍者、汤药等。东序:都监、维那、副寺、典座等。列职:寮元、化主、园主、水头等各职事的规定。第七章“大众”,是关于沙弥得度、登坛受戒、道具形式、游方参请、坐禅、普请及料理亡僧后事等的规定。第八章“节腊”,是关于大众入寮、建楞严会、四节念诵茶汤、结制礼仪、朔望巡堂、月分须知等的规定。第九章“法器”,是关于钟、板、鱼、磐、椎、鼓等号令法器的说明及其打法的规定。这九章的规定极详,但关于僧众的一般行事,现代丛林仍另订有《共住规约》,为全寺所共同遵守;又丈室、库房、客堂、禅堂等各处,也另有规约,明定办事的细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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