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认定职务行为不享作品著作权
认为舞蹈《千手观音》与自己创作的《吉祥天女》构成相似,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茅迪芳将张继钢、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告上法庭。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后,认为茅迪芳虽为《吉祥天女》的创作人,但属于职务行为,对《吉祥天女》不享有著作权,同时认定两作品相似之处属公共信息领域,于是驳回了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原告 《千手观音》抄袭《吉祥天女》侵权 2006年9月,茅迪芳以舞蹈《吉祥天女》著作权人的身份诉至法院,称张继钢以编导身份署名并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演出的《千手观音》与《吉祥天女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。 《千手观音》的辅导、排练老师刘露是《吉祥天女》的领舞,二被告有接触《吉祥天女》舞蹈的可能,并在《千手观音》中使用了自己在《吉祥天女》中的部分创意,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要求法院判令张继钢停止侵权;同时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,并由张继钢、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连带赔偿茅迪芳经济损失90万元,精神损害10万元。 被告 《吉祥天女》并非茅迪芳创作 张继钢、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向法庭表示,《吉祥天女》并非是由茅迪芳创作的,而是茅迪芳与顾晓舟共同创作的职务作品,著作权属于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,茅迪芳不是舞蹈《吉祥天女》的著作权人,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。同时,《千手观音》与《吉祥天女》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舞蹈,不构成实质相似,而刘露并未参与《千手观音》的创作,因此不同意茅迪芳的诉讼请求。 经查,茅迪芳、顾晓舟是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的专职编导。1987年,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五届文艺会演,组织创作、全额投资制作了《吉祥天女》舞蹈作品。表演者:张博、刘露、李彤等。首次演出时间为1987年8月31日。 庭审调查 《吉祥天女》原是职务作品 随后,海淀法院从文工团调取了《吉祥天女》光盘。 经对比,《吉祥天女》与《千手观音》两舞蹈的背景音乐、舞美、灯光、演员服装等均不相同。首先,某些造型相同但动作不同。其次,有些造型都来源于佛像图片或其他舞蹈,还有些相同或相似造型来源于京戏或传统舞蹈。 法庭认为,茅迪芳提交的动态对比光盘把《吉祥天女》的音乐用于《千手观音》,并在某些地方改变了两舞蹈动作的速度,甚至把某些动作连续重复播放进行对比,造成了视觉上的错觉。茅迪芳称《千手观音》中所用的长指甲和手中眼是其在《吉祥天女》当中独创的,但其并未就此进行举证。 根据上述事实,海淀法院认为,《吉祥天女》舞蹈是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五届文艺汇演而组织创作、全额投资的作品。作为文工团的编导,茅迪芳、顾晓舟参加创作是其本职工作,同时因舞蹈的音乐、服装、灯光、舞美另有设计人员,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。 法院判决 两舞蹈不具相似性驳回起诉 法庭还认定,《吉祥天女》和《千手观音》从静态造型来看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,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。对于两舞蹈中所运用的顺风旗、商羊腿和大佛的形象则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,这种公有领域的思想内容不应为个人所独占。
茅迪芳作为《吉祥天女》署名编导,有权主张自己的署名权,虽然刘露原为《吉祥天女》的领舞又是《千手观音》的辅导排练老师,但鉴于茅迪芳并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,且《吉祥天女》舞蹈与《千手观音》舞蹈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,因此认定《千手观音》并非抄袭《吉祥天女》,张继钢、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没有侵权行为。 据此,海淀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判决驳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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