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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会要

唐会要卷六十六

2019-07-29 14:42:14

  太仆寺

  龙朔二年。改为司驭寺。卿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复为太仆寺。光宅元年。改为司仆寺。神龙元年。复为太仆寺。

  少卿。 景云元年八月。加一员。韩思复为之。

  丞。 大足元年三月六日。加一员。

  开成三年。太仆卿赵蕃奏。请差少卿一人。用随年铁印印见在牛羊。堪祠祭及鸣牛。并不印。敕旨。从之。

  群牧使

  贞观十五年。尚乘奉御张万岁。除太仆少卿。勾当群牧。不入官衔。至麟德元年十二月。免官。三年正月。太仆少卿鲜于正俗。检校陇右群牧监。虽入衔未置使。上元五年四月。右卫中郎将丘义。除检校陇右群牧监。仪凤三年十月。太仆少卿李思文。检校陇右诸牧监使。自兹始有使号。其后苏干。夏侯亮。阳道昕。张仁德。张思廉。宗元爽。周履冰。魏元忠。李道广。贺兰爽。姚元之。宗楚客。平王隆基。宋王成器。王晙。王毛仲。牛仙客。席楚珍。薄承祧。韦衢。章仇兼琼。王?。安禄山。王凤。董佚。唐钦。吕崇贲。李辅国。彭礼盈。乐子昂。相次为之。暨至德后。西戎陷陇右。国马尽没。监牧使与七马坊名额皆废。今又有楼烦监牧使。龙陂监牧使等。(检校起置年月未获。)

  开元三年四月八日敕。诸道牧监官。有阙紧要者。委本使简择明闲牧养者。奏付选司勘实补拟。如非其材。所由科贬。经负犯者。不在奏补之限。牧尉有阙。亦委使司差补。申牒所由。如不足。并申省司速访补拟。

 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二十五日敕。两京去城五百里内。不得置私牧地。如有。一改官牧。

  贞元二十年。福建观察使柳冕奏。置万安监牧于泉州界。悉索部内马五千七百匹。并驴牛八百头。羊三千口。以为监牧之资。人情大扰。经年无所生息。诏罢之。

  元和十一年正月。楼烦监牧使中官党文楚。以供征马羸瘠。为诸军所奏。夺绯。没其家财。配隶南衙。

  十四年五月。置临海监牧使。命淮南节度使兼之。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废。

  其年八月。于襄州谷城县置临海监牧。以牧马。仍令山南东道节度使兼充监牧使。至太和七年正月。山南东道节度使裴度奏。请停临汉监牧。先置牧养马三千三百匹。废百姓田四百余顷。诏许停之。

  太和七年十一月。度支盐铁等使奏。以银州是牧放之地。水草甚丰。国家自艰虞以来。制置都阙。每西戎东牧。常步马相凌。致令外夷寖骄。边备不立。臣得银州刺史刘源状。计料于河西道侧。近市孳生堪牧养马。每匹上不过绢二十匹。下至十五疋。臣已于盐铁司方图收拾羡余绢。除正进外。排比得五万匹。约得三千余匹。今于银州置银州监使。委刘源充使勾当。冀得三数年外。蕃息必多。敕旨。刘源宜兼充银州监牧余委度支使条流讫闻奏。

  开成二年七月。夏绥银宥等州节度使刘源奏。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。委臣于银州监置监城一所。收管群牧。自立务以后。今计蕃息孳生马。约七千余匹。若雨泽及时。水草丰茂。即并于当监四远牧放。或遇天时亢阳。水草枯竭。即须散将监马。直至绥州界内以来。就远水草。伏以所管官马。其数益多。出于远界须有凭倚。今访择得绥州南界。有空地周回二百余里。堪置马务。四面悬险。贼路不通。纵有突过剽掠。临时度其要害。只着三五十人防捍。即可固守其地。是臣当管界内空地。并非百姓见佃田畴。今请割隶。永属监司。伏乞圣慈。允臣所奏。敕旨。宜委本道差人。与本州刺史勘验。如实无主。使任监司收管。

  大理寺

  龙朔二年。改为详刑寺。卿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复为大理寺。光宅元年。改为司刑寺。神龙元年。复为大理寺。

  少卿。 本一员。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。初置。神龙元年。加一员。以侯善业为之。

  正。 龙朔二年。改为详刑大夫。咸亨年复旧。

  丞。 本八员。天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。省两员。

  司直。 武德初。因隋旧制。置六员。

  评事。 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。置十员。掌出使推覆。后加二员。为十二员。

  贞观元年二月二十八日。上谓封德彝曰。大理之职。人命所悬。此官极须妙选。公宜陈其堪者。德彝未对。上曰。戴冑忠正清直。每事用心。即其人也。于是除大理少卿。咸亨三年十月。张文瓘兼大理卿。旬日决疑狱事四百条。莫不允当。皆无怨言。文瓘尝有疾。系囚相与设斋。愿其视事。上元二年疾卒。大理诸囚。一时恸哭。

  开元八年敕。内外官犯赃贿。及私自侵渔入己。至解免已上。有诉合雪及减罪者。并令大理审详犯状。申刑部详覆。如实冤滥。仍录名送中书门下。其有远年断雪。近请除罪。亦准此。其余具刑部格。

  二十一年七月。大理卿袁仁敬暴卒。系囚闻之。皆恸哭悲歌曰。天不恤冤人兮。何夺我慈亲兮。有理无由申兮。痛哉安诉陈兮。

  天宝九载三月十三日敕。大理评事。今后子弟及至亲中。有未历畿县者。不得注授。

  建中元年正月敕。大理司评事直。授讫三日内。于四方馆上表。让一人以自代。

  贞元四年十月。大理卿于颀奏。诸处推事不尽。须重勘覆。或有诬告等。每失程期。稽滞既多。冤滥难息。诸司及诸馆驿。多以大理为闲司。文牒递报。颇至稽滞失望。今后各令别置文例。切约所由。稍涉稽迟。许本寺差官累路勘覆。如所稽迟处分。州县本判官。请书下考。诸司使本推官。夺一季俸料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元和四年九月敕。刑部大理。覆断系囚。过为淹滞。是长奸幸。自今以后。大理寺检断。不得过二十日。刑部覆下。不得过十日。如刑部覆有异同。寺司重断。不得过十五日。省司重复。不得过七日。如有牒外州府看勘节目。及于京城内勘。本推即以报牒到后计日数。被勘司却报。不得过五日。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。及有牒勘者。具遣牒及报牒到月日。牒报都省。及牒访察使。各准敕文。勾举纠访。如有违越。奏听进止。其有狱情可疑。宜再三详审。非限内可毕者。即别状分析。寺司每月具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闻奏。并申报中书门下。

  五年二月。大理寺奏。当寺狱丞四员。准六典。合分直守狱。承前虽俸料寡薄。当寺自有诸色钱物优赏。免至虚贫。十年以来。曹司贫迫。无肯任者。遂令狱务至重。检校绝官。今伏请省两员。置两员。取所省员料钱。并以优给见置者。庶令吏曹可注。职事得人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十五年。大理寺奏。当司府史。许七考入流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其年六月。敕减大理评事两员。以增六丞之俸。

  太和元年十月。大理寺奏。准吏部起请。当司府史二十员。减下三员。又勒转选。请准敕附甲。及不减员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开成四年二月。刑部奏。大理司直张黔牟。在寺宿直。以婢自随。合判官一任。当徒一年。从之。

  其年十一月赦节文。刑法之官。人命所系。顷频有诏旨。令择才能。每当朔望。须备顾问。宜令中书门下。更加选择。

  会昌元年六月。大理寺奏。当寺司直评事。应准敕差出使。请废印三面。比缘无出使印。每经州县及到推院。要发文牒追获等。皆是自将白牒。取州县印用。因兹事状。多使先知。为弊颇深。久未厘革。臣今将请前件废印。收锁在寺库。如有出使官。便令赍去。庶免刑狱漏泄。州县烦劳。敕旨。依奏。仍付所司。

  其年十一月。又奏请创置当寺出使印四面。臣于六月二十八日。伏缘当寺未有出使印。每准敕差官推事。皆用州县印。恐刑狱漏泄。遂陈奏权请废印三面。伏以废印经用年多。字皆刓缺。臣再与当司官吏等商量。既为久制。犹未得宜。伏请准御史台例。置前件出使印。其废印却送礼部。敕旨。宜量置出使印三面。

  二年十月。中书门下奏。大理寺法官。伏见卫觊称。刑法者。国家之所贵重。而私议之所轻贱。狱吏者。百姓之所悬命。而选任之所卑下。王政之弊。未必不由此也。臣等商量。望委中书门下。精择法官。选任不得在文学官之后。如有缺员。兼委大理卿自举所知。举不得人。显加殿罚。向后御史台取御史。数至三人以上。即须取法官一人。所冀刑法之官。皆知劝励。敕旨。从之。

  大中三年三月。大理寺奏。当寺司直评事。从前不循公理。到官便求分司。回避出使。致令官职失守。劳逸不均。伏请从今以后。待次充使后。即往分司。如未出使。不在分司限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四年七月。大理寺卿刘蒙奏。准文明元年四月敕。律令格式。为政之先。有类准绳。不可乖越。如闻内外官寮。多不习律。退食之暇。各宜寻览。仍以当司格式。书于厅之壁。俯仰观瞻。免使遗忘。今以年代遐旷。屋壁改移。文字不修。瞻仰无所。就中大理寺评断之司。尤为要切。臣已于本寺厅粉壁。重写律令格式。敕旨。尚书省郎官。亦委都省检勘。依旧抄撮要。即写于厅壁。

  其年十月。大理少卿崔杞奏。当寺官人。今后在寺详断。或出使推案。有犯赃私者。请于例程加罪一等。余犯即准旧式。从之。

  鸿胪寺

  龙朔二年。改为司宾寺。卿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复为鸿胪寺。光宅元年。改为司宾寺。神龙元年。复为鸿胪寺。

  少卿。 本一员。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。加一员。以刘兴为之。

  开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。鸿胪当司官吏以下。各施门籍出入。其译语掌客出入客馆者。于长官下状牒馆门。然后与监门相兼出入。

  天宝八载三月二十七日敕。九姓坚昆诸蕃客等。因使入朝身死者。自今后。使给一百贯充葬。副使及妻。数内减三十贯。其墓地。州县与买。官给价直。其坟墓所由营造。

  十三载二月二十七日。礼宾院。自今后。宜令鸿胪勾当检校。应缘供拟。一物已上。并令鸿胪勾当。

  大历四年七月。诏罢给客省之廪。每岁一万三千斛。永泰已后。益以多事。四方奏计。或连岁不遣。仍于右银台门置客省以居之。上书言事者。常百余人。蕃戎将吏。又数十百人。其费甚矣。至是皆罢。

  建中元年七月。以鸿胪寺左右威远营隶金吾。

  元和九年六月。置礼宾院于长兴里之北。

  司农寺

  龙朔二年。改为司稼寺。卿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改为司农寺。

  少卿。 武德初四员。贞观二年减两员。

  木炭使

  天宝五载九月。侍御史杨钊。充木炭使。永泰元年闰十月。京兆尹黎干。充木炭使。自后京兆尹常带使。至大历五年停。贞元十一年八月。户部侍郎裴延龄。充京西木炭采造使。十二年九月停。

  景云二年六月十三日敕。中书门下。御史台。尚书省。造食户衣粮。令司农每季给付。

  天宝元年六月。司农少卿王翼奏。应请司诸禄。望准开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。并令孟月三旬内给了。仍望预分请日。每司一时分付讫。其历便封送当寺。若逢阴雨。仓司灼然事故未得给者。当日牒上所由。待给诸司毕后。准前勘会分付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天宝五载三月敕。司农钱谷是司。其官人等。并不在差使限。

  干元元年十月。司农寺奏。旧规名额。仍为中署。特望升入上署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贞元五年。司农少卿李坚。立太仓石柱记云。贞元五年。四海文明。天子唯谷是恤。思富国便民之事。莫若端本。尊以农事。故廪庾囷仓。尤切圣虑。俾少卿一人。专领其署。盖欲难其任。而重其事也。

  七年十月。司农卿李模。有罪免官。

  初。司农当供三宫冬菜二千车。以度支给车直稍贱。又阻雨不时。菜多伤败。模以度支为辞。上责其不先闻奏。故免之。于是模奏司农菜不足。请京兆市之。京兆尹薛。万年令韦彤。禁有菜者私卖。上令夺俸一月。彤俸三月。

  元和三年八月。司农少卿崔酆奏。停太仓一员。监事二员。从之。

 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。司农寺每年供宫内。及诸厨各藏菜。并委本寺自供。其菜价。委京兆府约每年时价支付。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。太仓出给纳。

  太府寺

  龙朔二年。改为外府寺。卿为正卿。咸亨元年。复为太府寺。光宅元年。改为司府寺。神龙元年。复为太府寺。

  少卿。 武德初。置二人。贞观元年。省两员。龙朔二年正月十五日。加一员。以韦思齐为之。太极元年十二月十八日。又加一员。分为两京检校。以崔谔为之。

  丞。 武德初五员。贞观元年省一员。

  常平署。 显庆三年十月三日置。

  武德八年九月敕。诸州斗秤。经太府较之。

  开元九年敕格。权衡度量。并函脚杂令。诸度。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。十分为寸。十寸为尺。三尺为大尺。诸量。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为龠。十龠为合。十合为升。十升为斗。三斗为大斗。十斗为斛。诸权衡。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。二十四铢为两。三两为大两。十六两为斤。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。调钟律。测晷景。合汤药。及冕服制用之外。官私悉用大者。京诸司及诸州。各给秤尺。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样。皆铜为之。关市令。诸官私斗尺秤度。每年八月。诣金部太府寺平较。不在京者。诣所在州县平较。并印署。然后听用。

 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。左右藏官。典职在出纳。不得判摄外事。及帖诸司。

  天宝九载二月十四日敕。自今以后。¥皆以三斤四两为斗。盐并勒斗量。其车轴长七尺二寸。除陌钱每贯二十文。余¥等同。

  大历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。自今以后。应付行用斗秤尺度。准式取太府寺较印。然后行用。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。太府少卿韦光辅奏称。今以上党羊头山黍。依汉书律历志。较两市时用斗。每斗小较八合三勺七撮。今所用秤。每斤小较一两八铢一分六黍。今请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用。制曰。可。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。公私所用旧斗秤。行用已久。宜依旧。其新较斗秤宜停。

  太和五年八月。太府奏。斗秤旧印。本是真书。近日已来。假伪转甚。今请省寺各撰新印。改篆文。敕旨。宜依。六年四月敕。金部所奏条流。诸州府斗秤等。诸州皆有太府寺先颁下铜升斗及秤见在。每年较勘。合守成规。今若忽重条流。又须别有征敛。无益于事。徒为扰人。宜并仍旧。但令所在长吏。切加点检。不得致有差殊。

  少府监

  武德初。以兵革未定。置军器监。废少府监。贞观元年正月。分太府中尚方。左尚方。右尚方。织染方。掌治方五署。置少府监。通将作国子为三监。龙朔二年。改为内府监。咸亨元年。复为少府监。光宅元年。改为尚方监。神龙元年。复为少府监。其令少随监名改复也。

  少监。 本一员。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。加一员。以孔仲思为之。至开元十一年。罢军器监。隶入少府监。为甲弩坊。更置少监一员统之。以冯绍贞为之。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。省一员。

  中尚署。 本中尚方。天后时去方字。避监号。开元已来。别置中尚使。以检校进奉杂作。多以少府监及诸司高品为之。

  永徽六年十一月。诏曰。少府监非军国所须。宗庙之用。并不须饰以珠玉。

  显庆六年二月十六日敕。南中有诸国舶。宜令所司。每年四月以前。预支应须市物。委本道长史。舶到十日内。依数交付价值市了。任百姓交易。其官市物。送少府监简择进内。

  景龙二年四月十四日。敕少府。季别先出钱二千贯。别库贮。每别敕索物。库内无者。即令市进。皆须对主付值。不得且令供物。于后还钱。其钱兼以绢布丝绵充数。其祠进明衣及布。亦用此物充。

  将作监

  龙朔二年。改为缮工监。咸亨元年。复为将作监。光宅元年。为营缮监。神龙元年。复为将作监。

  大监。 本为大匠。龙朔二年为大监。咸亨元年为大匠。天宝十一载为大监。依旧。

  少监。 本一员。大足元年二月六日。加一员。以杨务廉为之。

  中校署。 开元二年置。

  天宝四载四月敕。将作监所置。且合取当司本色人充直者。宜即简择发遣。内作使典。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。其诸司非本色直。及额外直者。亦一切并停。自今以后。更不得补置。如岁月深久。尚或因人。所由长官。量事贬降。其所应直。决一顿。配籴边军。

  建中元年九月。将作监上言。宣政内廊。有摧坏者。今当修之。准阴阳书。谓是岁孟冬为魁罡。不利修作。请卜他时。上曰。春秋之义。启塞从时。若修毁完败。何时之择。诡妄之书勿征。乃修。

  国子监

  武德初。为国子学。隶太常寺。贞观元年五月。改为监。龙朔二年。改为司成馆。咸亨元年。复为国子监。光宅元年。改为成均监。神龙元年。复为国子监。

  东都国子监

  龙朔二年正月十八日置。学官学生。分于两教授。

  祭酒。 龙朔二年。改为大司成。咸亨元年。复为祭酒。光宅元年。改为成均祭酒。神龙元年。复为祭酒。

  贞观中。孔颖达为祭酒。准故事。上日。开讲五经题。至天后朝。诸武驸马为祭酒。乃判祥瑞案三道。非旧典也。

  司业。 武德初省。贞观六年二月二日。置一员。龙朔二年。改为少司成。咸亨元年。复为司业。本一员。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。加一员。以萧宪为之。

  国子博士。 龙朔二年。改为司成宣业。咸亨元年复旧。

  丞。 武德初。省隋三员。置一员。

  长安四年四月四日敕。国子监宜置直讲四人。四考听选。

  大历五年八月。皇太子于国学行齿冑之礼。国子司业归崇敬。以国学及官名不正。并请改之。上疏曰。礼记王制曰。天子学曰辟雍。五经通义云。辟雍。养老教学之所也。以形制言之。雍。壅也。辟。璧也。言壅水环之圜如璧形。以义理言之。辟。明也。雍。和也。言以礼乐明和天下。礼记亦谓之泽宫。射义云。天子将祭。必先习射于泽宫。故前代文士。亦呼为璧池。亦曰璧沼。亦谓之学省。后汉光武立明堂辟雍灵台。谓之三雍。至明帝。躬行养老于其中。晋武帝亦作明堂辟雍灵台。亲临辟雍。行乡饮酒之礼。又别立国子学。以殊士庶。永嘉南迁。唯有国子学。不立辟雍。北齐立国子寺。隋初亦然。至炀帝大业十三年。改为国子监。今国家富有四海。声名文物之盛。唯辟雍独阙。伏请改国子监为辟雍省。又以祭酒之职。非学官所宜。按周礼师氏。掌以美诏王。敢请改祭酒为大师氏。位正三品。又司业者。义在礼记云。乐正司业。正。长也。言乐官之长。司主此业。尔雅云。大板谓之业。按诗周颂。设业设虡。崇牙树羽。则业是悬钟磬之虡也。今太学既不教乐。于义则无所取。请改司业一为左师。一为右师。位正四品。又以五经六籍。古先哲王致治之式也。国家创业。取士之法。立明经。发微言于众学。释回增美。选贤与能。自艰难以来。取人颇异。考试不求于文艺。及第先取于帖经。遂使颛门业废。请益无从。师资礼亏。传授义绝。今请以礼记左传春秋为大经。周礼仪礼毛诗为中经。尚书周易为小经。各置博士一员。其公羊谷梁。文疏既少。请共准一中经。通置博士一员。所择博士。兼通孝经论语。依凭章疏。讲解分明。注引旁通。问十得九。兼德行纯洁。文辞雅正。仪刑规范。可为师表者。令四品以上。各举所知。在外者给驿。年七十已上者。备礼征聘。其国子太学。四门三馆。各立五经博士。品秩上下。生徒之数。各有等差。旧博士助教直讲直经。及律馆算馆书馆助教。请皆罢省。其教授之法。学生至监。谒同业师。其所贽修一束。清酒一壶。衫布一段。其色随师所服。师出中门。延入与坐。割修酌酒。三爵而止。乃发箧出经。抠衣前请。师为依经辨理。举一隅。然后就室。每朝晡二时。居讲堂说释道义。发明大体。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。示以孝悌睦友之义。旬省月试。时考岁贡。以生徒及第多者为博士考课上下。疏奏不从。

  元和元年正月敕。自今以后。国子祭酒司业。及学官。并须取有德望学识人充。四月。国子祭酒冯伉奏。应解学生等。国家崇儒。本于勤学。既居庠序。宜在交修。其有艺业不勤。游处非类。樗蒱六博。酗酒喧争。凌慢有司。不修法度有一于此。并请解退。又有文章帖义。不及格限。频经五年。不堪申送者。亦请解退。其礼部所补生。到日。亦请准格帖试。然后给厨役。每日一度。试经一年。等第不进者。停厨。庶以上功。示其激劝。又准格。九年不及第者。即出监。闻比来多改名却入。起今以后。如有此类。请退送法司。准式科处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二年八月。国子监奏。准敕。今月二十四日。诸州府乡贡明经进士见讫。宜令就国子学官讲论。质定疑义。仍令百寮观礼者。伏恐学官职位稍卑。未足饰扬盛事。伏请选择常参官。有儒学者三两人。与学官同为讲说。庶得圣朝大典。辉映古今。于是命兵部郎中蒋武。考功员外郎刘伯刍。著作郎李蕃。太常博士朱颖。郯王府谘议章廷珪。同赴国子监论讲。

  其年十二月。国子监奏。两京诸馆学生。总六百五十员。请每馆定额如后。两监学生。总五百五十员。国子馆八十员。太学馆七十员。四门馆三百员。广文馆六十员。律馆二十员。书馆十员。算馆十员。又奏。伏见天宝以前。各馆学生。其数至多。并有员额。至永泰后。西监置五百五十员。东监近置一百员。未定每馆员额。今谨具定额如后。伏请下礼部。准额补置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其年十二月敕。东都国子监。量置学生一百员。国子馆十五员。太学馆十五员。四门馆五十员。广文馆十员。律馆十员。书馆三员。算馆二员。

  十三年十一月。祭酒郑余庆。以太学荒坠日久。生徒不振。遂请率文官俸禄。修广两京国子监。时论美之。

  十四年十二月。郑余庆又奏。京见任文官一品以下。九品以上。并外使兼京正员官。每月所请料钱。请每贯抽一十文。以充国子监修造文宣王庙。及诸屋宇。并修理经壁。监中公廨杂用。有余。添充本钱。及诸色。随便宜处置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长庆二年闰十月。祭酒韦干度奏。当监四馆学生。每年有及第阙员。其四方有请补学生人。并不曾先于监司陈状。便自投名礼部。计会补署。监司因循日久。官吏都不检举。但准礼部关牒收管。有乖大学引进之路。臣忝守官。请起今已后。应四馆有阙。其每年请补学生者。须先经监司陈状。请替某人阙。监司则先考试通毕。然后具姓名申礼部。仍称堪充学生。如无监司解申。请不在收管之限。旧例。每给付厨房。动多喧竞。请起今已后。当监进士明经等。待补署毕。关牒到监司。则重考试。其进士等若重试及格。当日便给厨房。其明经等考试及格后。待经监司牒送。则给厨房。庶息喧争。当监四馆学生。有及第出监者。便将本任房转与亲故。其合得房学生。则无房可给。请起今已后。学生有及第出监者。仰馆子先通收纳房。待有新补学生公试毕后。便给令居住。当监承前并无专知馆博士。请起今已后。每馆众定一人知馆事。如生徒无故喧竞者。仰馆子与业长。通状领过。知馆博士则准监司条流处分。其中事有过误。众可容恕。监司自议科决。自有悖慢师长。强暴斗打。请牒府县锢身。递送乡贯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太和五年十二月。国子祭酒裴通奏。当司所授丞簿。及诸馆博士助教直讲等。谨按六典云。丞掌判监事。凡六学生每岁月业成。上于监者。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。明经帖经。口试策经义。进士帖一中经。试杂文。策时务。征故事。注云。其试法皆依考功口试。明经帖限通八以上。明法等皆通九以上。主簿掌印勾检。凡学生有不率师教者。则举而免之。其频三年下第。九年在学无成者。亦如之。注云。假如违程限。及作乐杂戏者。亦同。唯弹琴习射不禁。诸博士助教。皆分经教授学者。每授一经。必令终讲。所讲未终。不得改业。诸博士助教。皆计当年讲授多少。以为考课等级。应补当司诸学生等。按学令云。诸生先读经文通熟。然后授文讲义。每旬放一日休假。前一日。博士考试。其试读每千言。内试一帖。帖三言讲义者。每二千言内问大义一条。总试三条。通二为及第。通一及不全通者。酌量决罚。谨具当司官吏。及学生令典条件如前。伏望敕下有司。允臣所奏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七年八月。国子监起请。准今月九日德音节文。令监司于诸道搜访名儒。置五经博士一人者伏以劝学专门。复古之制。博采儒术。以备国庠。作事之初。须有奖进。伏请五经博士。秩比国子博士。今左氏春秋礼记周易尚书毛诗为五经。若论语尔雅孝经等。编简既少。不可特立学官。便请依旧附入中经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其年十二月。敕于国子监讲论堂两廊。创立石壁九经。并孝经论语尔雅。共一百五十九卷。字样四十卷。

  开成元年。宰相兼国子祭酒郑覃奏。请置五经博士各一人。缘无禄俸。请依王府官例给禄粟。从之。

  二年八月。国子监奏。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唐元度状。伏准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。覆九经字体者。今所详覆。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。其旧字样。岁月将久。画点参差。传写相承。渐致乖误。今并依字书与较勘。同商较是非。取其适中。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。请附于五经样之末。用证缪误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四年二月。中书门下奏。伏以朝廷兴复古制。置五经博士。以奖颛门之学。为训冑之资。必在得人。不限官次。今定为五品俸入。四方有经术相当。而秩卑身贱者。不可以超授。有官重而通诗达礼者。不可以退资。从今已后。并请敕本色人中选择。据资除授。令兼博士。其见任博士。且仍旧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大中五年十一月。国子祭酒冯审奏。孔子庙堂碑。是太宗皇帝建立。睿宗皇帝书额。备称唐德。具赞鸿猷。染翰显然。贞石斯在。洎武后权政。国号僭窃。于篆额中闲。谬加大周两字。今岂可尚存伪号。以紊清朝。疑误将来。流传僭谬。其大周两字。伏望天恩。许令琢去。谨录奏闻。敕旨。冯审所请刊正讹文。颇协事体。宜依。

  广文馆

  天宝九载七月十三日置。领国子监进士业者。博士助教各一人。品秩同太学。以郑虔为博士。至今呼郑虔为郑广文。

  书算学。 贞观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置。隶国子学。

  律学。 显庆元年十二月十九日。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奏置。令习李淳风等注释五曹孙子等十部算经。为分二十卷行用。

  显庆三年九月四日。诏以书算学业明经。事唯小道。各擅专门。有乖故实。并令省废。至龙朔二年五月十七日。复置律学书算学官一员。三年二月十日。书学隶兰台。算学隶秘书局。律学隶详刑寺。

  军器监

  武德元年置。贞观元年三月十日废。并入少府监。开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。以军器使为监。领弩甲二坊。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罢。隶入少府监。为甲弩坊。加少监一员以统之。天宝六载五月二十八日。复置。

  干元元年六月十三日。又废置使。其监已下并停。

  西京军器库

  开元十一年五月五日置。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废。依旧为甲坊。

  干元元年六月。敕军器监改为军器使。大使一员。副使二员。判官二员。其使以内官为之。

  贞元四年二月。自武德东门筑垣。约在藏库之北。属于宫城东垣。于是武库遂废。其军式器械。隶于军器使。

  都水监

  武德八年置都水署。隶将作监。贞观六年八月六日。置监。罢将作监。龙朔二年。改为司津监。咸亨元年。复为都水监。光宅元年二月。改为水衡监。神龙元年。复为都水监。

  使者。 武德初。为都水令。贞观六年。改为使者。龙朔二年。改为监。咸亨元年。改为使者。光宅元年。改为都水府。神龙元年。改为使者。

  诸津。 在京兆河南府界者。隶都水监。外州者。隶当界州县。

  大历六年十一月三日敕。应祠祭干鱼?。宜令都水监依样每年起十月造掌。随祭供用。其醢鱼肉。据用数依限送光禄寺令供造。

  宫苑监

  武德九年七月十九日。置洛阳宫监。显庆二年十二月十日废洛阳总监。改青城宫监为东都苑北面监。明德宫监为东都苑南面监。洛阳宫农圃监为东都苑东面监。食货监为东都苑西面监。

  天宝十载八月二十七日。敕。白兽。日华。叡武。南辟仗等门。宜令宫苑通管捉。

  西京苑总监

  永淳元年五月十日。置东都监。管诸圃苑。未置已前。隶司农寺。

  先天元年十月十日敕。总监每年支杂物。到。其抄数于本门进。若宫内所须。别索供讫。每月终。宜令监司具破用数进。

  开元七年七月十一日敕。总监破用钱物。一事已上。须南衙勾当。宜令总监自勾。每月进一本历来。内自勾勘。

  宝历二年十二月敕。总监职掌官员。并宜停废一百二十四人。先属诸军。各归本司。余七百三人。勒纳牒身。放归本管。

  开成五年四月敕。总监宜令内官司管。仍别置使。其总监及丞簿共四员。宜并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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